:东方电缆主力资金净流出3373.36万元,游资资金净流出5878.73万元,散户资金净流入9252.08万元。
:东方电缆第六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其议事规则的议案》及《关于制定公司ESG管理办法的议案》。
:东方电缆第六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东方电缆2024-10-23信息汇总交易信息汇总资金流向当日主力资金净流出3373.36万元,占总成交额1.77%;游资资金净流出5878.73万元,占总成交额3.09%;散户资金净流入9252.08万元,占总成交额4.87%。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董事会第17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召开,会议由董事长夏崇耀先生主持。本次董事会应参加表决的董事9人,实际参与表决董事9人。公司监事和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三项议案。
审议通过了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赞成9票,反对0票,弃权0票。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
审议通过了《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其议事规则的议案》;表决结果:赞成 9票,反对 0票,弃权 0票;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关于董事会战略委员会更名为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修订其议事规则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46。
审议通过了《关于制定公司ESG管理办法的议案》;表决结果: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具体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 ESG管理办法》。
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第六届监事会第12次会议于2024年10月23日在公司会议室以现场会议方式召开,应参加表决的监事3人,实际参与表决监事3人。会议由监事会主席胡伯惠先生主持,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会议。会议审议通过了《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表决结果为赞成3票,反对0票,弃权0票。监事会认为,《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的编制和审议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各项规定;报告的内容和格式符合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各项规定,所包含的信息能从每个方面线年第三季度的经营状况、成果和财务情况;未发现参与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编制和审议的人员有违反保密规定的行为。公司《2024年第三季度报告》详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宁波东方电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ESG管理体系,全方面提升公司ESG履职能力,推动公司高质量、可持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 ESG职责,是指公司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当履行的环境(Environmental)、社会(Social)和公司治理(Governance)方面的责任和义务,主要包括对自然环境和资源的保护、社会责任的承担以及公司治理的健全和透明。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利益相关方,是指其利益可能受到公司决策或经营活动影响的组织或个人,包括股东(投资者)、债权人、职工、合作伙伴、客户、供应商、社区组织和相关政府部门等。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全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
第五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 ESG职责,不定期评估公司 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及时披露公司 ESG报告,确保 ESG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一致性。
第六条 公司坚持自主创新,推动绿色发展,积极发挥科技创新引领作用,面向全球提供创新的海陆缆系统综合解决方案,不断构建东方特色的创新发展体系,把绿色发展理念融入到企业运营的全过程中。
第七条 公司以数字化、智能化和低碳化发展为中心,在绿色技术研发和清洁能源营养领域中持续技术投入,聚焦为客户、伙伴及产业链上下游创造价值,为绿色可持续发展提供新的行业范例,推动产业和经济创新转型。
第八条 公司建立ESG管理体系,对相关工作进行统一领导、决策并组织实施。公司ESG管理架构由董事会、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ESG工作组组成的三级管理架构。
第九条 根据工作需要,公司可聘请相关领域的专家顾问或专业机构,为推进ESG工作提供专业化建议。
第十条 公司董事、监事有权对公司履行ESG职责的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提请战略与ESG委员会研究讨论并将形成的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将履行ESG职责纳入经营管理决策体系。涉及重大项目投资决策事项的,社会效益评估应作为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 公司应建立信息沟通机制,确保与利益相关方保持信息畅通。必要时,可通过访谈、座谈、问卷调查等方式,听取利益相关方的反馈意见和建议,以便持续改进工作成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对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评价时,应根据有关规范和指引要求,把ESG职责纳入评价范围,识别并评估ESG职责相关风险,对涉及内控缺陷事项提出改进意见。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劳动和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依法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建立和完善包括薪酬体系、激励机制等在内的人力资源管理制度,保障职工依法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尊重职工人格和保障职工合法权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严格执行国家劳动安全卫生规程和标准,对职工进行劳动安全卫生教育,为职工提供健康、安全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最大限度地防止劳动过程中的事故,减少职业危害。
第十七条 公司应与职工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遵循按劳分配、同工同酬的原则,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不得采取纯劳务性质的合约安排或变相试用等形式降低对职工的工资支付和社会保障。
第十八条 公司应及时办理员工社会保险,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员工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第十九条 公司应遵守法定的劳动时间和休息休假制度,确保员工的休息休假权利。
第二十条 公司不得干涉职工的信仰自由,不得因民族、种族、国籍、宗教信仰、性别、年龄等对职工在聘用、报酬、培训机会、升迁、解职或退休等方面采取歧视行为。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取和使用职业培训经费,积极开展职工培训,并鼓励和支持职工参加业余进修培训,为职工发展提供更多的机会。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选任职工监事,确保职工在公司治理中享有充分的权利;支持工会依法开展工作,对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事项,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工会会议等民主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关心和重视职工的合理需求。
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对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诚实守信,不得依靠夸大宣传、虚假广告等不当方式牟利,不得侵犯供应商、客户和合作伙伴的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知识产权。
第二十四条 公司应当切实提高产品质量和服务水平,保证供应的各种产品或服务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或经过国家相关质检部门认可。
第二十五条 公司应当敦促客户和供应商遵守商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对拒不改进的客户或供应商应当拒绝向其出售产品或使用其产品及服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应建立相应程序,严格监控和防范公司或职工与客户、供应商进行的各类非法商业贿赂活动。
第二十七条 公司应妥善保管供应商和客户的个人信息,未经授权许可或未按照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要求,不得使用或转售上述信息牟利。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提供良好的售后服务,妥善处理供应商和客户等提出的投诉和建议。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国家及行业标准以及运营所在地其他相关法规、标准开展环境管理工作,加强污染治理和资源节约,推进清洁生产和绿色发展。
第三十条 公司充分认识到气候变化对企业可持续发展和社会整体福祉的深远影响。为此,公司致力于通过实施有效的环境管理措施,减少运营过程中温室气体的排放和能耗,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公司应定期披露碳排放情况与减排绩效,公司将积极推进低碳技术的应用和可再生能源的使用,逐步实现碳中和目标。此外,公司应定期评估气候变化相关风险与机遇,确保公司在实现业务目标的同时,有效应对气候变化带来的挑战,为全球气候行动贡献力量。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制定断水应急方案和保障供应机制,并在生产运营过程中植入针对性的节水措施,提升水资源综合管理效益。
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打造产品定向循环的生态闭环,提升循环再生原材料的使用比例,制定产品环境管理程序,针对所有原材料供应商开展禁用物质风险管理,确保产品中物质的使用满足国家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创造经济价值的同时不忘回馈社会,助力乡村振兴。针对乡村的经济发展、基础设施改善、民生项目推进、乡村教育与技能培训提升、乡村环境与生态建设优化等实质性问题,做出积极贡献。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参加环境保护、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社区建设等社会公益活动,促进发展。
第三十五条 公司主动接受政府部门和监管机关的监督和检查,关注社会公众及新闻媒体对公司的评论。
第三十六条 公司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要求,积极履行ESG职责,根据实际情况及ESG工作需要评估公司ESG职责的履行情况,形成ESG报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及时披露。
第三十七条 ESG报告的编制和发布工作应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等机构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报告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应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及相关指定媒体上公开披露。
第三十八条 因涉及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公众健康安全等领域的重大违法行为,导致公司受到行政处罚的,或公司发生与环境保护及其他ESG职责相关的重大事项,可能对公司业绩或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公司应按照上海证券交易所及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办法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有冲突时,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准。
第一条 为适应公司战略发展需要,提升公司环境、社会及治理(ESG)水平,增强公司核心竞争力,保证公司发展规划和战略决策的科学性,增强公司的可持续发展能力,根据有关规定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董事会设立董事会战略与ESG委员会,并制订本议事规则。
第四条 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主任委员由公司董事长担任。
第六条 委员必须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良好的道德品行和相关专业知识。
第七条 不符合任职条件的人员不得当选为委员,委员在任职期间出现不适合任职情形的,应主动辞职或由公司董事会予以撤换。
第八条 委员人数低于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公司董事会应尽快指定新的委员人选。
第九条 《公司法》《公司章程》关于董事义务规定适用于战略与ESG委员会委员。
第十条 委员会下设工作组,为委员会日常运作与合规履职提供保障和专业支持。
第十一条 委员会主要行使下列职权:1. 对公司的长期发展战略规划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2. 对公司重大投资融资方案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3. 对公司重大资本运作、资产经营项目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4. 识别公司可持续发展相关风险和机遇,提出符合公司真实的情况的ESG制度、工作机制、战略与目标;5. 对公司可持续发展和ESG相关政策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6. 审阅并向董事会提交公司ESG相关报告;7. 审议与ESG相关的其他重大事项,定期向董事会汇报关于ESG工作的重大事项;8. 对其他影响公司发展的重大事项进行研究并提出建议;9. 对以上事项的实施进行检查;10.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委员会对本议事规则规定的事项进行审议后,应形成会议决议连同相关议案报送公司董事会批准。
第十三条 委员会在公司董事会闭会期间,可以根据董事会的授权对相关事项作出决议,相关议案需要股东大会批准的,应按照法定程序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第十五条 公司设立ESG工作组,负责做好ESG相关工作日常协调和决策的前期准备工作。
第十六条 各职能部门、各子公司是ESG工作的执行单位,负责按照公司整体规划,落实ESG工作任务并定期汇报执行情况。
第十七条 委员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年应至少召开一次,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
第十八条 会议通知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时间、地点、会议期限、会议需要讨论的议题、会议联系人及联系方式、会议通知的日期。
第十九条 委员会应由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名委员享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须经全体委员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条 委员应当亲自出席会议,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书面委托本专门委员会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第二十一条 委员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的,应向会议主持人提交授权委托书。
第二十二条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签名,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委托人姓名、被委托人姓名、代理委托事项、对会议议题行使投票权的指示、授权委托的期限、授权委托书签署日期。
第二十三条 委员既不亲自出席会议,亦未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会议的,视为未出席相关会议。委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的,视为不能适当履行其职权,公司董事会可以撤销其委员职务。
第二十四条 审议会议议题可采用自由发言的形式进行讨论,但应注意保持会议秩序。
第二十六条 可以召集与会议议案有关的其他人员列席会议介绍情况或发表意见,但非委员对议案没有表决权。
第二十七条 会议的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会议主持人应对每项议案的表决结果进行统计并当场公布,由会议记录人将表决结果记录在案。
第二十八条 每项议案获得规定的有效表决票数后,经会议主持人宣布即形成委员会决议。
第二十九条 委员或公司董事会秘书应不迟于会议决议生效之次日,将会议决议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通报。
第三十条 会议应当有书面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和会议记录人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 会议记录应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会议召开的日期、地点和召集人姓名、出席会议人员的姓名、会议议程、委员发言要点、每一决议事项或议案的表决方式和表决结果、其他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说明和记载的事项。
第三十二条 委员个人或其近亲属或委员及其近亲属控制的其他企业与会议所讨论的议题有直接或者间接的利害关系时,该委员应尽快向委员会披露利害关系的性质与程度。
第三十三条 发生前条所述情形时,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在委员会会议上应当详细说明相关情况并明确表示自行回避表决。
第三十四条 会议在不将有利害关系的委员计入法定人数的情况下,对议案进行审议并做出决议。有利害关系的委员回避后委员会不足出席会议的最低法定人数时,应当由全体委员就该等议案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等程序性问题作出决议,由公司董事会对该等议案进行审议。
第三十五条 会议记录及会议决议应写明有利害关系的委员未计入法定人数、未参加表决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委员会决议实施的过程中,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其他委员应就决议的实施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在检查中发现有违反决议的事项时,可以要求和督促有关人员予以纠正,有关人员若不采纳意见,委员会召集人或其指定的委员应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作出汇报,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议事规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章程》等规范性文件的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本议事规则如与《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以《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议事规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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